国内一位科研人员使用不被允许的实验动物麻醉方式(已明文禁止使用的,如水合氯醛、乙醚)导致投稿直接被拒!
近期有一项报道,国内一位科研人员向《Scientific Reports》投稿遭拒,原因是该项研究在动物实验过程中,使用水合氯醛麻醉,而该物质作为麻醉剂,更应该是镇静剂,使用时其镇痛效果较差,并且有导致腹膜炎等的副作用,实验过程对动物不人道,违反了《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实验动物护理指南》而被拒稿。
实验动物是生命科学研究和发展重要的基础和支撑条件, 对医学发展和人类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物实验是医学研究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但动物实验操作时不可避免地要给动物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惧、疼痛甚至需要献出生命。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兴起至今, 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美国动物福利法》、《英国动物保护法案》、《德国动物福利法》、《葡萄牙动物保护法》等,其中都涉及了实验动物的保护,特别是动物实验过程中的麻醉。以下摘选了部分国家的动物福利法:
《美国动物福利法》节选
标题
A、涉及动物的一切操作措施,都应当避免或尽量减少对于动物造成不安宁、痛苦和疼痛;
B、由主要的研究人员考虑选择对于动物可引起稍微大于一瞬间或轻微的疼痛或苦恼的操作措施,并对于各类方法和原始资料进行了书面描述。如动物福利资料信息中心就曾确定,这类选择方法是不合适的;
C、据主要的研究人员提出的书面保证,表明各种活动都不必要重复过去的实验结果;
D、对于动物可引起稍微大于短暂或轻微疼痛的各种操作程序,都应当:
(a)要施行适当的镇静剂、止痛剂或麻醉剂,除非由主要研究人员书面提出科学上的理由,来证明可以取消这类药物以及仅在必要的时段可以继续使用;
(b)包括在其计划内由主治兽医师或与申请人的代表人物进行咨询;
(c)不包括施行麻醉剂,不必进行麻醉。
E、对于可能会经受无法缓解的严重或慢性疼痛或痛苦的动物,在操作终止时,或者最好是在操作过程中,施行无痛死手术进行处理。
英国《动物保护法案》(1954年修正案)
1、麻醉是给动物做手术的必要前提
如果给动物做的任何手术没有使用麻醉剂来消除手术中的疼痛,根据1911年的《动物保护法》及其修正案或命令,此手术将被认为不合法和不人道的手术,主要负责人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剥夺罪犯的权力
(1)根据《动物保护法案》(1991年)或《苏格兰动物保护法案》(1912年),若有人被定虐待动物罪,法庭可以根据他所犯罪行,施以一定的附加惩罚—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剥夺他管理动物的权利。
(2)判决剥夺了罪犯权利后,法院可以在适当情况下缓期执行。在这段时间内,法庭无权不安排他管理其以前所拥有的动物。
(3)依法被剥夺权利的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之后,可以向法庭申请撤销罪名。对任何申请,法院均应当正确考虑到申请人的人格,在执行条款时的行为,所犯罪行的种类以及其他一些环境因素,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批准申请――从批准之日起,原罪即已被撤销;驳回申请――假若申请人申请,法庭驳回申请的,自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否则将一律驳回。
2.违反此条的法律责任
若有人违反此法案而管理动物,他将被处以3级(标准尺度)以下的罚款或3个月以下的监禁,情节严重的,二者同时执行。